律师观点分析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80号汪X专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780号
原告B,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原告A与被告B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5年7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A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视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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