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XX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北京XX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省XX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北京XX公司撤回对原告
河北省XX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7541元,由原告河北省XX公司负担;反诉费4475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