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我们就代理的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向法院提交立案,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认为投资者的起诉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决定当场立案受理。
2018年1月11日,我们再次向法院递交代理的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当场立案受理,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排期开庭。该类案件由我们所在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朋友可以联系我们加入索赔。
2017年9月19日,新力金融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新力金融存在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不准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2017年3月30日前买入新力金融(600318)且在2017年3月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