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案件适格股民一审已经胜诉,且部分股民已经成功获赔。法院认为: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扣除的系统风险约为30%,被告按照索赔金额的70%进行赔付,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大部分损失将可以起诉挽回。
安硕信息违法事实:
根据证监会处罚公告显示,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索赔条件:
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4日之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4日收盘前仍部分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将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