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支付房款的一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承担的生活开支,相当于间接性地参与了还贷,应分得房屋折价款。
【案情】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1月31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合同价190万元),因被告承诺共同还贷,故原告在办理系争房屋产证时登记为原、被告共有。之后,双方在系争房屋内共同生活一年多,被告未参与还贷,但承担了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后双方感情破裂未结婚,就系争房屋产权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系争房屋现值约600万元。
【裁判】
一、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月内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