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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或确定,律师继续征集索赔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485人看过

  7月17日,科技自2016年12月19累计换手率达到100.0833%,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之规定,2017年7月17日或被认定为方技虚假陈述揭露日,截至该日的收盘平均价为4.21028元/股,该价格即为基准价,在2017年7月17日未卖出科技股票的,应该以4.21元为卖出价计算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科技及相关责任主体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如果不能证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之间具有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对适格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很多投资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技及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损失。

  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并持有科技,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或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并持有技,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

  赔偿损失范围

  《若干规定》第七节“损失认定”,详细列举了虚假陈述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佣金、印花税、利息的计算方法属于固定算法,而对于投资差额损失的界定,涉诉双方的分歧往往很大。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算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算术平均法、简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几种方法,各种算法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未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我们会根据投资者具体的买卖情况采取符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方式,具体的损失额最终由法院裁判。

  索赔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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