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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因虚假陈述被罚,或将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81人看过

55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对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方正科技主要涉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等违规而被罚,公开信息显示,方正科技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高管被顶格处罚30万元。

证监会认定:“方正科技长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且公司主要销售业务通过该关联交易发生。2004年至2015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17.30%325.87%。此外,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胡清表示: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来看,虽然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所有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就会立案受理,但到了实质审理阶段,对于认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前置程序”。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无疑是给股民的维权撑起了腰板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及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此次诉讼的征集范围初步确定如下:凡在200411日至201511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1120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1120日之后卖出方正科技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方正科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及全国各地法院司法实践计算。

 胡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身份证公证书证券账户基本信息、方正科技对账单。目前因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遭受股民索赔的案例很多,像海润光伏、紫鑫药业、协鑫集成等案件股票都取得了满意的赔偿,符合条件的股民不可错过索赔机会,这次被处罚的“方正系”公司如中国高科、方正证券,北大医药四个股票的投资者也可依法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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