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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郭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20年01月08日 | 发布者:周跃伟 | 点击:4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原、被告本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16日晚,原、被告在参加朋友婚礼中,被告因兴奋情况下,不听原告劝阻多喝了几杯。婚礼后双方又与其他朋友约定继续去某棋牌室继续下半场,当晚9点40分左右行...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被告本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16日晚,原、被告在参加朋友婚礼中被告因兴奋情况下,不听原告劝阻多喝了几杯。婚礼后双方又与其他朋友约定继续去某棋牌室继续下半场,当晚9点40分左右行至该棋牌室门口时,被告已经是酒劲发作,情绪失控,无法自制,原告为了使得被告冷静下来,控制下情绪,想哄其安静,使用各种手段安抚,后又亲了下被告,在原告措不及防的情况下,被告失控直接咬向原告舌部,致使原告当场舌部受伤,在拨打120后,因血流不止,现场无法采取止血措施,被路人紧急送至曙光医院,经急诊台预判曙光医院无法治疗,后直接打的到上海九院治疗,经诊断为舌部损失1/2,断裂处无法手术缝接,部分丧失语言功能,味觉功能基本丧失,后被告表示道歉,因上述事情,双方都耿耿于怀,不停争吵,导致双方分手,且因赔偿问题双方争议巨大,以致酿成诉争。

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对被告有无看护义务,是否已尽到看护义务。通常情况下,共同饮酒者之间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有道德上的义务,该义务的违反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席间未曾向被告劝酒,且还劝其少饮酒,至于被告所说原告为其倒酒,但并未强劝或逼迫被告饮酒,故原告虽为共同饮酒者但并无不当之行为。二、被告咬伤原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亲吻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正常行为。基于双方的亲密关系,被告对原告表示亲昵行为并不具有当然侵害性。双方争议较大之处在于饮酒后的被告是否还具备判断能力,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饮酒与否不影响其判断能力。故认为被告咬伤原告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三、原告亲吻行为与被告将其舌咬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密关系,即使有被告饮酒亢奋不能自制的因素介入,事发时被告突然的咬舌行为也不能苛求原告做到及时预见,故原告亲吻被告之行为与被告将原告咬伤之结果之间并不具备侵权责任法上的相当的因果关系。结合以上三方面,法院认为原告对本次损害结果之发生不存在过错,采纳本代理人意见,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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