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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2019-11-06
2019年11月06日 | 发布者:周跃伟 | 点击:11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林某某与竺某某(已判决)、丁某某(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柴油入境销售。被告人林某某购买走私油船,指使组织船员驾驶船舶出海加油;竺某某联系王某某(已...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林某某与竺德明(已判决)、丁军海(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柴油入境销售。被告人林某某购买走私油船,指使组织船员驾驶船舶出海加油;竺德明联系王志平(已判决)开立账户用于支付油款,并组织他人等人在码头卸油;又联系上家购买柴油,联系下家销售柴油等事宜。2018年1月2日,张小有等人根据指示驾驶三无船只前往东经122度。北纬27度附近海域接驳550吨柴油偷运入境销售,支付油款228.8万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按被告人林某某指示将部分款项打入王志平账户用于支付油款、看地磅站及核对柴油销售数量。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1342369.6元。

律师意见:.被告人林某的所有行为皆为本案另一被告人林某某所为,一、被告人林某本为林某某公司的财务,本身就负责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外的财务操作,其接受指示提供自己银行账号对外收汇款皆为正常一般公司的操作流程,被告人林某作为下属只是按照林某某的要求对外汇款或收账,包括在案发地点走私柴油售卖过磅情节,也只是单纯的根据指示按流程计数而已,上述行为并无任何技术含量而言,在本案中明显属于从属地位,不具有重要作用,主观上被告人林某知晓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同案犯商量走私柴油的事情后,并未以积极心态参与进去,只是听之任之。客观上属于被动完成林某某交付的任务,只具有帮助行为。故,社会危险性及危害性明显较低,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从犯。

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运输柴油入境销售,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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