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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大酒店有限公司起诉宋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11月06日 | 发布者:周跃伟 | 点击:3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2011年4月14日,上海某某酒店、宋某某签订了《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位于上海嘉定区某路X号的宾馆发包给宋某某经营,该宾馆实测建筑面积为3800平方米,包括一层、五层至七层;某某酒店于...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1年4月14日,上海某某酒店、宋某某签订了《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位于上海嘉定区某路X号的宾馆发包给宋某某经营,该宾馆实测建筑面积为3800平方米,包括一层、五层至七层;某某酒店于2011年5月1日前向宋某某交付该房屋,承包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2011年5月1日起,每年承包金为1900000元,宋某某无需支付除本合同承包金以外的任何费用,该承包费每年三年递增一次,每次在前三年承包费用基础上递增6%;首期承包费按半年支付,以后按季度支付,该宾馆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两季度的承包金950000元付给被告,以后宋某某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本季度承包费;承包期间,因使用该宾馆所发生的水、电、煤、热能通讯等与酒店经营相关的费用由宋某某承担,以上费用由宋某某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支付,某某酒店应给予宋某某单独的水、电等读表,并配合宋某某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合同第13.6条约定,某某酒店保证本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至2021年12月31日,如合同到期后酒店无法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导致宋某某无法继续经营的则酒店需赔偿宋某某装修损失100万元。上述合同及附件签订后,宋某某即开始承包经营该宾馆。但宋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违约拖延支付承包费及其他费用,某某酒店分别多次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向宋某催款,并表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2018年8月份上海某某酒店起诉宋某某。

律师意见:宋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没有按约定支付过承包费;双方虽然有争议,但在15639号案件中对电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对承包费没有争议,既然没有争议,但宋某某在承包期届满前均未支付承包费,因此需承包违约责任;酒店有权解除双方合同。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酒店与宋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宋某某支付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是其主要义务,本案中酒店多次催告宋某某支付承包费,宋以对电费的计算标准尚存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显属违约,酒店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合同,判决支持酒店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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