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西岛XX,作为特别授权人全程参与此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与原、被告的父母。在被继承人名下留有银行存款15万元、美金22931元、养老金账户余额7410.06元,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现被继承人均已死亡,原告要求依法继承上述遗产,因被继承人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照顾赡养,而被告长期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故要求上述遗产均由原告继承。本代理人意见,被告虽然常年在国外生活,但经常委托朋友去看望父母并带钱款给父母,在经济及主观上都尽到了赡养义务。现被告对遗产范围和金额均予以确认,但要求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均等继承上述遗产。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两任为夫妻,生育原被告两个子女。被继承人先后予2008年7月23日、2017年6月30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1989年5月30日被告注销户口去日本留学,后曾数次回国,自2008年7月后,被告未曾回国。另查明被继承人名下遗留财产有:15万元人民币,美金22931元。养老金账户余额7410.06元。审理中,原被告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但本案中原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了日常生活中对两被继承人的照料及养老送终,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被告早年出国,并在国外定居生活多年,回国次数很少,故予以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