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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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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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与委托人意见不一时之独立辩护的适用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14人看过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意见不一,主要有六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罪,而当事人认为无罪。律师应当充分论证,向当事人详细分析案情,提出对案件客观公允的各自预测,给出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合理预期,并说服当事人采纳律师的辩护方案。如果辩护人认为确实有罪,而当事人坚持认为无罪且无法说服的,律师可以提出解除委托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无罪,当事人认为有罪。这种情况之下,律师一方面要让当事人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另一方面依照独立辩护原则,依法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限制。

第三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些情况必须说,当事人认为不能说。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结合到自己的辩护意见中去,妥善地发表律师意见。

第四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些情况不必说,而当事人坚持在法庭上一定要说。这种情况之下,要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既要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又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只顾当事人的私见而影响案件大局。

第五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某些证据不宜直接调查,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调查。因为有些案件,调查证据的程序可能会带来执业的风险,对于当事人的意见,辩护律师必须给予相应的解释,消除其误解,共同协力才能找到既避免风险,又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第六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要走关系,律师认为不应当走关系。当事人要走关系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应当坚持原则,不去搞权钱交易,不去腐蚀司法官员,应当就案件合理合法地提出充分的辩护意见。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小心诉讼诈骗,防止掮客兴风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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