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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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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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十原则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97人看过

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
解析:律师提出观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只以被告人的辩解或家属的意见为依据,不能以只言片语为依据,不能以道听途说为依据。
原则二、以法律为准绳。
解析:律师应当具有规范意识,每一步工作都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且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
原则三、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解析: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不是正当利益,律师不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如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向办案机关进行举报,这是国际通行的执业操守,如果进行举报,则无人相信律师,结果是律师制度的奔溃,是法治的一种倒退。
原则四、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律师必须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律师可以拒绝委托代理,但不可以出卖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密。
原则五、独立辩护原则。
解析:独立辩护是指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原则六、保守国家密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上述既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律师职业操守的要求。
原则七: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解析:律师可以与司法人员有正常的往来,为了办案,工作和互相学习的沟通。即使是同学,亲戚应该都是允许的。但是不能与司法人员有与法律违背的行为。
原则八、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
解析:律师法和律师行为规范都严令承认胜诉的事情,因为任何案件都有预料不了的风险,律师只需要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作出可以起诉或不可以起诉的建议,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决策和选择即可。
原则九、不得贬损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
解析:同行之间不能相互攻讦,应该互相尊敬和学习。贬损别人的同时,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形象也会不那么好。
原则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解析:有些律师有个习惯,只要案件胜诉,结果是好的,都说是自己的功劳;只要案件败诉,结果不好,就说是司法机关黑暗、腐败、无能。任何地方都有阳光和阴影,要看到两者。无论结果如何,律师只要尽力,便可以问心无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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