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曾某于2023年10月入职某公司承建的某县某镇某高速公路某号桥墩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60元。同年12月11日,曾某在工作时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处骨折等,住院9天。后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某公司未为曾某购买工伤保险。曾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何立武律师接受曾某委托,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曾某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某公司主张应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认为曾某夸大了实际工资水平;曾某则主张按7800元/月计算。
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及停工留薪期时长的认定。某公司对曾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6个月提出异议,认为过长,且主张已支付的超出工资部分的款项应在赔偿中予以扣减。
三、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曾某延迟申报工伤是否影响核心事实的查清。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曾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某公司承担。关于月工资标准,因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实际发放数额,仲裁庭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260元,折算月工资为5655元。关于停工留薪期,依据住院天数9天认定。关于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等,依据相关标准及票据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某公司已支付不再支持,交通费因无有效票据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某公司向曾某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4万余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00余元、护理费1300余元、工伤医疗费600余元及鉴定费200余元)。驳回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申请人对工资基数和停工留薪期的多重抗辩,何律师精准组织证据,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促使仲裁庭依法采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成功确立了有利的计算基数。同时,何律师细致梳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诉求的证据链条,确保法定赔偿项目得到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受工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仲裁请求的高比例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