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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蒙某猥亵儿童案依法辩护

2026-10-14
2026年10月14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1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22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蒙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某县某镇某村江边时,看见被害人鹿某(女,9周岁)及其弟弟在玩耍。蒙某以抓小鸟为由,将二人带至某污水处理厂对面桥边的小树林。蒙某制作鸟窝后将其放置于七八米外,叫鹿某弟弟前往看守,自己则趁机返回现场。蒙某以帮鹿某查看隐私部位是否有虫子为由,将鹿某的长裤和短裤脱至大腿部位,对其屁股及隐私部位实施抠摸,时长约一分钟。事后,蒙某试图给鹿某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蒙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某县某镇某村江边时,看见被害人鹿某(女,9周岁)及其弟弟在玩耍。蒙某以抓小鸟为由,将二人带至某污水处理厂对面桥边的小树林。蒙某制作鸟窝后将其放置于七八米外,叫鹿某弟弟前往看守,自己则趁机返回现场。蒙某以帮鹿某查看隐私部位是否有虫子为由,将鹿某的长裤和短裤脱至大腿部位,对其屁股及隐私部位实施抠摸,时长约一分钟。事后,蒙某试图给鹿某5元钱被拒。2022年12月6日,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部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上。被告人蒙某当庭辩称,其脱掉被害人内裤仅是出于好心,帮小女孩查看是否有虫子,不小心碰到隐私部位,主观上没有猥亵故意,且整个行为时间仅20秒左右,不构成猥亵儿童罪。辩护人进一步提出,被害人姑姑及弟弟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被害人姑姑在被害人做笔录时系在场人,已不具备证人资格,依法不具有证明力。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猥亵儿童案件中,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胁迫等方法。结合被害人年满9岁的智力及身心发育情况,其对隐私部位是否有虫子可以明确感知。被告人蒙某为满足个人不法目的,在被害人未明确感知或告知的情况下,仍脱掉其内裤并实施抠摸,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客观方面对被害人隐私部位实施了猥亵行为,伤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关于证人资格,法院指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利害关系人亦可作为证人,且相关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未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与法理分析。针对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何律师从行为动机、时长及客观表现切入,提出“好心查看虫子”的合理怀疑,试图打破控方的主观故意推定。同时,何律师敏锐捕捉到证人资格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尽管法院最终基于儿童特殊保护原则及证据印证规则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何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体现了专业、尽责的律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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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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