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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黄某甲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2026-10-14
2026年10月14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1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22年12月6日,张某甲驾驶某AXXXXX号货车在某区某镇某村某公司附近运货下山途中意外坠崖,导致张某甲与同乘人员黄某丁当场死亡。黄某丁的父母黄某甲、李某甲及其子女黄某乙、黄某丙作为原告,在何立武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诉讼。经查,涉案货车原登记车主为彭某甲,彭某甲已将车辆转让给陈某甲并交付,陈某甲雇佣张某甲为司机。事发当日,黄某丁经人介绍前往矿山查看运输车辆路况,请求张某甲顺路搭载其上矿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6日,张某甲驾驶某AXXXXX号货车在某区某镇某村某公司附近运货下山途中意外坠崖,导致张某甲与同乘人员黄某丁当场死亡。黄某丁的父母黄某甲、李某甲及其子女黄某乙、黄某丙作为原告,在何立武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诉讼。经查,涉案货车原登记车主为彭某甲,彭某甲已将车辆转让给陈某甲并交付,陈某甲雇佣张某甲为司机。事发当日,黄某丁经人介绍前往矿山查看运输车辆路况,请求张某甲顺路搭载其上矿山。事故发生后,因赔偿协商无果,何立武律师代理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货车原车主彭某甲、实际车主陈某甲、名义受让人陈某乙及张某甲的继承人游某甲、盘某甲承担各项损失11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张某甲驾驶操作不当致人死亡,车主及雇主应担责,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赔偿。被告彭某甲、陈某乙辩称车辆已交付,不应担责;被告陈某甲辩称事故属意外事件,且张某甲系好意同乘,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游某甲、盘某甲辩称张某甲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雇主担责,且无证据证明张某甲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致车辆坠崖,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丁明知货车不能载客仍草率同乘,自担20%责任;因属好意同乘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减轻张某甲20%责任,最终酌定张某甲承担60%责任。陈某甲虽为雇主,但张某甲搭乘行为属个人活动,陈某甲无过错不担责;彭某甲、陈某乙已转让交付车辆,依法不担责。

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4万余元,扣除保险理赔10万元及陈某甲自愿补偿6万元后,判决游某甲、盘某甲在继承张某甲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5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三千余元,被告负担两千余元。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精准界定侵权主体,通过深入调查车辆买卖及交付事实,成功追加实际车主及司机继承人为被告,防止责任主体遗漏。其次,在庭审中有力反驳“职务行为”及“意外事件”的抗辩,厘清“好意同乘”与“提供劳务”的法律界限,促使法院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最后,细致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复杂赔偿项目,最大化维护了原告家属的合法权益,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56万余元的赔偿款,实现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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