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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胜诉

2026-09-09
2026年09月09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何某甲与蔡某乙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2月13日,蔡某乙因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向何某甲借款1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月息为两千元,还款期限为2023年8月底前。何某甲随后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全额支付至蔡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蔡某乙向何某甲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发生后,蔡某乙自2023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分多次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共计3.8万元,但剩余本息迟迟未能结清。经多次催讨无果,何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何某甲与蔡某乙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2月13日,蔡某乙因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向何某甲借款1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月息为两千元,还款期限为2023年8月底前。何某甲随后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全额支付至蔡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蔡某乙向何某甲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发生后,蔡某乙自2023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分多次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共计3.8万元,但剩余本息迟迟未能结清。经多次催讨无果,何某甲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何立武律师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乙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25年6月12日的利息1.6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一千余元及保函费五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尚欠借款本金的准确数额以及利息计算标准的合法性。蔡某乙对最初借款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抗辩称约定的月息两千元(折合年利率24%)过高,不同意按此标准继续支付利息,且对原告诉请的本金数额不予认可。在庭审中,何立武律师围绕借贷关系的成立、利息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已还款项的抵扣顺序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何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最初约定了较高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且被告前期已偿还的款项中,超出法定利息上限的部分应当依法抵扣借款本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关于利息调整及本金抵扣的合法逻辑。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因双方约定年利率24%超出了法定保护上限(即年利率14.6%),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经法院依法分段核算,被告前期已还的2.1万元及1.4万元中,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分别抵扣本金后,截至2024年8月21日,蔡某乙实际尚欠何某甲借款本金8.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蔡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甲偿还借款本金8.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以8.6万余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付的三千元);驳回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及保全费八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对高息的抗辩,何律师没有回避,而是准确预判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审查标准,主动梳理复杂的还款流水与本息抵扣逻辑。通过精准计算各阶段已还款项中合法利息与超额利息的比例,协助法庭查明超额利息抵扣本金后的实际欠款数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了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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