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 执业资质:1451120**********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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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县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成功案例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告称:2015年9月3日原告胡某承接麦岭镇富川某风力发电站工地装修工程,原告向被告刘某、林某的装饰材料店购买了安装吊顶的材料。安装完成之后,经业主检查发现吊顶的边骨、主骨、吊片等材料都生锈了,认为产生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在业主的要求下,原告重新另行购买了材料重新安装,重新安装共计花费19173元。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某、林某赔偿损失19173元。


【律师分析及应对】

本案被告刘某、林某委托何立武律师代理该案,何立武律师分析及应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具有材料买卖关系这是客观事实,被告亦不否认,原告也有相应的票据为证。
2、被告运送该材料去工地的时候,经过原告验收,当时并未发现材料是生锈的。原告说经过业主验收,发现吊顶生锈,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3、原告主张材料具有质量问题,律师认为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应由相应部门出具相应文书进行鉴定辨别,不能凭主观直觉断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科学性。此外原告就该事情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过,但工商部门并未下结论,如果原告提供的材料有问题,工商部门是可以处理的。
4、原告当庭提供的几组生锈的材料照片以及庭审拿出生锈的实物材料,律师认为照片只是记录材料的一种状态,而且被告不能说明这个照片拍摄时间,不能证明里面的材料就是被告提供的材料。现场当庭提供的生锈材料实物也不能证明这就是被告当初提供给原告的材料,且不能证明该材料是在科学的保藏过程下保存到现在(如果在潮湿环境下也可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现原告起诉认为被告经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对该观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了照片及沟通记录,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证明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标准。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本案当中,因为客观原因,被告没有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材料的合法、合格。何立武律师认真分析案情,从原告证据着手,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等角度出发,着力打掉对方疑点证据,击碎证据链条,从防守方成为了进攻方,最终帮被告赢得了本案。

律师点评:证据,是官司之王,取得有利证据,意味着胜诉率大大提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在起诉之前应注意保留证据、证据的收集,才能为将来庭审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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