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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县高息借贷成功胜诉案例

2017-11-01
2017年11月01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212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案情】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3月份在富川县某驾校学车时认识,双方成了朋友。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说在福利镇有工地投资了钱,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原告提出借款73000元,并向原告出...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3月份在富川县某驾校学车时认识,双方成了朋友。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说在福利镇有工地投资了钱,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原告提出借款7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一切后果自负。另,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月息5分。但被告李某没有如约归还本息,在2014年才还了1万元利息。此后,原告一直与被告保持电话联络,多次向被告李某追索。2017年1月24日,被告李某发短信给原告说,问原告先还1000元给原告过年要不要。原告觉得太少了。大约是当年1月25号晚上6点左右,原告找到李某家里,李某又归还了2000元利息。

被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贷事实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李某是否应归还原告本息,理由是什么?二、被告白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及应对】
何立武律师受案分析如下:
1、借款发生于2013年,如果 2017年起诉,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不管借条中是否有高于法律允许的利息,均按照借款金额起诉,如果被告出庭出示证据则认可,如果被告不拿不出证据或者不到庭,则可以按照最高金额来支持。

3、要注意,法律高于月息2分的起诉时不予支持。

4、被告白某系李某之妻,应承担偿还义务。

针对上述分析,何立武律师收集了:1、原告在银行取款的证据与借条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借款客观真实。2、要求原告提供近几年向被告催款的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明原告一直有催款,诉讼时效适用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不过期。3、调取了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婚姻记录证明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系工程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被告未到庭也未做答辩,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请求。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一般都具有利息,甚至不乏高息借贷存在。起诉的时候一般按照借条全部金额来起诉,如果对方不到庭不答辩,只要证据充分没有相反证据,则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诉求。这就给在执行的时候可以都执行一点财产。


附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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