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化名)购买了本律师的当事人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杭州某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价值4000余元。陈某认为该产品包装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当事人按照购买价款的十倍向其赔偿。经本律师联系生产厂家,搜集相应证据材料,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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