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获调解
2018年09月06日 | 发布者:漏志华 | 点击: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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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被告均为案涉公司的股东,均持有公司50%的股权,原告因个人问题要离开公司去另一个城市,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原告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被告,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了...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均为案涉公司的股东,均持有公司50%的股权,原告因个人问题要离开公司去另一个城市,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原告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被告,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只支付15万元后,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拒不支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部分证据材料,并依法保全了被告在外省的房产,使得最终占据诉讼有利地位,最终被告同意调解,并最终履行了调解协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