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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容留卖淫案被轻判

2016年12月01日 | 发布者:漏志华 | 点击:709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吴某,因家庭贫困,2010年开始在杭州打工,收入甚微。为维持家庭生计,2012年初开始吴某经营了一家面积并不大的足浴店,正常经营期间除去房租、水电费等开支外,几乎留余的利润很少,一时冲动于是...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因家庭贫困,2010年开始在杭州打工,收入甚微。为维持家庭生计,2012年初开始吴某经营了一家面积并不大的足浴店,正常经营期间除去房租、水电费等开支外,几乎留余的利润很少,一时冲动于是从事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后于2013年初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

  处理过程:

本律师于开庭审理前一周才接受委托,本律师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根据公安局检查证的记录及有关嫖娼卖淫者的笔录显示,吴某容留的是一人二次的行为,且第二次嫖娼卖淫者还未发生“关系”,因此认为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嫖娼、卖淫者均无传染性疾病,社会危害性不大;吴某无犯罪前科,但有一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500元,认为缓刑概率不大。

开庭过程中,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1年半,经本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休庭10分钟后当庭宣判,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后,吴服当庭表示不上诉,因已被羁押6个月多,再羁押2周多就被“释放”了。

  点评:

  本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从容留次数、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考虑到吴某以前因赌博被罚款过,而且到了审判阶段,争取缓刑概率不大。因此,考虑从轻处罚的辩护方案法院采纳的概率较大,最终也成功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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