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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志红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杨XX,市长。

再审申请人刘XX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未经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先行与再审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安置宅基地160平方米;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38700元;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1.沪昆客高铁建设项目与沪昆客专线娄底火车站北XX项目是同一个项目,原审法院认定为两个不同的项目,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土地征收方案的红线图,无证据可以证明沪昆客高铁建设项目与沪昆客专线娄底火车站北XX项目属于两个不同的项目。被申请人之所以辩称属于两个不同的项目,是因为被申请人对同一个项目采取两种不同的安置方式,安置结果显失公平。2.娄底市征地拆迁处、娄底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采取隐瞒事实、威逼利诱等手段逼迫再审申请人签订了空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等权利。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早于《关于娄底市水府示范片2012年第二批次用地地块四(高铁北广场项目)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告时间,违法无效。3.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明显违法。再审申请人的超期过渡费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11月,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起诉后未支付相应的费用,显然违法。

本院认为,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中,娄底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5日就水府示范片2012年第二批次用地项目发布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刘XX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6月20日,刘XX与XX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XX公司补偿刘XX房屋拆迁补偿及各项费用共计597320.22元,刘XX全家共享有安置房购买指标270平方米,由刘XX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刘XX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22日分两次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各项费用及奖励。刘XX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其已经与XX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自愿选择了安置房安置,并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费用及各项奖励,现起诉要求安置宅基地并增加补偿费,既不符合上述规定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刘XX主张其在胁迫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XX请求确认娄底市人民政府未经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先行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的主张。经查,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XX公司,且签订于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之后,故不予支持。关于刘XX要求娄底市人民政府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的主张,因刘XX与XX公司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就搬迁过渡费进行了约定,亦不予支持。

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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