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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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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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859人看过

答辩人:青岛x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答辩人:蒋某,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龙岭委四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3月25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终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且该判决答辩人现已履行完毕,且被答辩人已经领取案款。被答辩人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请。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记录”系单方制作且一次性形成,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其证明效力是正确的。

   “考勤记录”形式上看,考勤记录的磨损程度,所载内容的时间排列、行间距和字间距、书写的连贯性、甚至运笔起势上没有丝毫的停顿,“考勤记录”明显不是被答辩人每日上班记录的结果,而是被答辩人一次性书写形成。答辩人作为正规合法经营企业,有着系统管理规范,部门职位分工明确,被答辩人自行制作考勤记录不符合公司日常管理和考勤规范,作为其单方制作的证据,当然不应认定其效力。

2.证人邹某无权确认被答辩人工作情况,其署名签字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答辩人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其前往答辩人处应聘时是公司派司机邹某去接的,可以确认邹某在公司职务是司机。邹既不是公司管理人员,也不是负责考勤人员,对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情况也无从知晓,是无权对其考勤作出核实的,当然也不可能对被答辩人具体的上班、加班情况进行确认。被答辩人称双方私交很好,那么,邹某在考勤记录上签字也并不奇怪,同时签写原因也是应被答辩人要求,称其手受伤被医院耽误治疗,想要求医院支付误工费,故让其帮忙处理相关证明并签字单凭一份考勤记录无法证明被答辩人的工作和加班情况,退一步说,即便邹的署名行为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仍不能证明被答辩人存在加班情况及加班的时间。

3.被答辩人提交的视频资料的时间无法确认、场所无法核实,不具有证据性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答辩人依据视频资料欲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并主张加班费,但视频资料本身存在易删改性,无法排除相关视频资料是否由第三人录制交由被答辩人,视频资料本身有无修改。被答辩人试图结合其考勤记录来证实其上班情况,但考勤记录本身的真实性已经无法确认,如何才能作为另一证据的立论依据?该视频资料内容模糊不清,人员身份无法确认,录制地点是否系精铭公司工作场所也不能确定,由此,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该视频也无法证明蒋某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应由被答辩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

4.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邹某签字的出勤表无法有效证明被答辩人的出勤情况,且被答辩人在审时对其休班情况与考虑记录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存在加班情况,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加班费用是正确的。

第二、被答辩人系恶意诉讼,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诉请的同时,对此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惩戒。

   被答辩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自入职之日起就收集证据以便日后诉讼之需,答辩人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拒不签订,还请求公司员工协助其准备相关材料,其目的之明确令人惊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结合被答辩人的自述及答辩人的调查,被答辩人提起的恶意诉讼不只针对答辩人一家,其在即墨市人民法院、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地有多起类似的诉讼,最终都以被答辩人胜诉结案。用人单位固然管理有缺失,但针对这种恶意诉讼,对答辩人这样的公司而言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即便是补偿了劳动者的损失,也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等规定对劳动者保护的初衷,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助长了恶意诉讼的风气。

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xxx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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