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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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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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可否涵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666人看过

本文转自行政法研究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解答咨询的过程中,时常被问及:“律师,我的妻子(丈夫)单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补偿款实在过低我该怎么办?” 显然,上述问题就不得不令我们联想到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具体是什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能否涵盖在其中。在此圣运拆迁律师大揭秘,看看该协议效力究竟有效还是无效?

何为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虽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下列事务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处分不动产;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

夫妻共有房屋,未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只一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房屋系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并不能涵盖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中,故未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只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效的。

一方未经明确授权签订协议后,另一方如何维权

首先,被拆迁人应当坚定维权信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鉴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能涵盖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故未经夫妻任一一方明确授权,另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故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最后强调“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若你对法律并未有深入的了解,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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