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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装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作者:张花鲜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案例浏览:462次举报

                    水利安装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编写人:张花鲜 德衡滨州办公室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原告吕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山东某公司将位于滨州市沾化区马坊农场的中国科学院STS新范式农场大棚辅助设施工程(图纸范围内水电安装工程及返水排水)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对该工程进行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017年7月12日,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9月15日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但是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讨依然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8932.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912.76元(自2017年9月15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以上共计238845.63

二、调解结果:

1、被告山东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吕某工程款148000元,若逾期支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一、被告山东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前给付原告吕某质保金5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山东某公司承担。

 

实际上被告在调解后就及时将工程款支付到原告账户。

三、成功调解原因

本案成功调解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张花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并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山东某公司的账户。这是本案成功调解的关键因素之一。

2、 张花鲜律师还至工商管理部门调取了被告山东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被告为一人股东的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张花鲜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山东某公司的股东王某为被告,并获得法庭许可。而王某其实是山东某公司的挂名股东。为避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原告及时接受调解。

四、当事人反馈:

本案原告在委托本所张花鲜律师前,已经咨询过多位律师,但是律师给其的答复均是他的工程款不好要。而张花鲜律师却给出了清晰的办案思路,所以最终委托张律师办理此案。张律师为吕某成功追回了工程款,吕某为表示感谢,向张律师赠送锦旗一枚。此案获得当事人吕某的高度好评。

 

本案承办人: 张花鲜律师 

电话(微信):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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