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易的风险防控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人们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付款方式越来越多的是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手机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形式,而现金交易却越来越少。电子交易成为支付的主流,现金交易大有退出历史舞台的趋势。而这种支付习惯的改变也使现金交易的风险越来越大。下面从三个判例来探讨一下如何对现金交易进行风险防控。
判例一:执行异议之诉
张某从某开发商处购买期房,总房款54万元,首付25万元,其中仅4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剩下的21万元系分两次到开发商售楼处现金支付。付款后开发商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是因该楼盘土地问题导致张某未能从银行贷款。后来楼盘竣工后交房,但是张某一直拖欠开发商剩余房款未支付。张某入住3年后,接到了某法院将其本人及小区其他业主房屋100多套查封的消息。原因是开发商欠付工程款,遭到施工方起诉保全。张某随后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之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张某提供了售楼处的售楼员及与其一同购房交房款的业主作为证人,证实现金支付属实。但是遗憾的是,法院并未采纳。最后,法院只认定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4万元购房款,而张某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购房款却并未获得认定,原因是张某不能提供现金支付房款的款项来源。最后判决驳回执行异议之诉,张某败诉。
判例二: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经营着一家公司,其系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99%。但是张某股东出资未到位。后张某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在股东应出资限额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期间,张某与刘某离婚。离婚后二人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获房款80万元。该房款由购房者支付至刘某个人账户。刘某收到款项后取现80万元,将其中的40万元现金交付张某,张某收到后向刘某出具收到条。债权人与张某的诉讼获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得知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处理了一套共有房产,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请求刘某承担40万元还款责任。此案一审中,刘某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款记录、取款记录、张某的收到条等证据。从证据链的角度来说,是比较完整的,最起码不像案例一中证明不了款项来源。可法院最终还是以刘某不能证明现金实际交付为由判决刘某承担40万元还款责任。此案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例三:民间借贷纠纷
王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姜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姜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上面写明“今借王某现金5万元,借款人姜某。”出借该笔借款时王某和姜某尚未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结婚。2016年王某与姜某离婚。最近,因王某起诉姜某要增加女儿抚养费4万元,王某无力支付,遂想起这5万元借款的事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姜某承认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但是当时并未收到钱。主审法官要求王某提交这5万元资金的来源的证据。因借款产生于近20年前,当时支付的主流依然是现金,且时间较长,该证据确实难以提供。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三个案例皆是现金交易不被法院认定而败诉的判例。第一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皆是因为提供不了资金来源的证据而判败诉,但是第二个判例即使是可以提供取款记录,却因不能证明实际交付而判决败诉。不得不说,案件中现金交易要得到法院的认可真的是太难了!
那么现金交易该如何进行风险防控呢?
1、保留取款的记录。如果钱是借的,要留好借条。
2、做好交易时现金交付的证据固定。比如进行公证,或者找两个以上见证人,或者对交易过程拍视频保存。
3、最好的方式就是将现金存银行后进行电子支付。
4、尽量不进行现金交易,避免产生争议时得不到法院的认可,钱打了水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