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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引发的犯罪判例

作者:张花鲜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次举报


 有时候我们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会突然间出现与我们抢路或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人或者车辆,这时候我们总是难免心生怒火。这怒火自己慢慢消化掉还好,如果引发与他人的争执就可能触犯法律。今天就与大家一起探讨一起由路怒引发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公诉内容:2022年8月11日12时40分许,白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载着被害人李某(女,已成年)沿着某村北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在其后驾驶货车经过的杨某因嫌白某电动车挡路而鸣笛,后杨某驾车超过白某电动车并停车等候,双方发生口角。后白某骑电动车继续向东行驶,李某坐在电动车后座上持手机朝后方录像,杨某为吓唬李某遂开车朝着电动车方向急加速行驶,李某因受惊吓从电动车上跌落摔伤头部。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杨某驾车返回现场途中适预警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母亲白某发生口角后,急加速驾车朝李某行驶,李某受到惊吓从电动车上跌落后受伤,造成李某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害人坐在行驶的电动车上朝后方录像的行为,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亦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激化作用,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杨某驾车返回现场途中适遇警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及被害人李某均上诉,一审公诉检察院也提起抗诉。一审公诉检察院抗诉认为: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故意伤害罪错误。2、杨某的刑期不符合法律规定,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因道路通行问题,杨某在第一次驾车超过白某的电动车后即可离去,但其停车等待,双方发生争吵,因妨碍通行被其他车辆摁喇叭后双方停止争吵,在白某骑电动车继续向前行驶后,杨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遂采取挂二挡、轰油门驾驶六轮厢货朝白某的电动车加速行驶,在逼近后猛打方向盘超车后离开;一直坐在电动车后座的李某因用手机将整个过程录像,故对杨某得行为全程目睹,其对杨某的上述行为因惧怕被撞继而从电动车跌落摔伤造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杨某因与白某发生口角,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加速驾驶速度快、冲击力大、破坏力强的六轮厢货在逼近李某乘坐的二轮电动车时猛打方向盘,其对于行为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从案发时道路宽度、两车力量、速度对比、发动车辆的方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分析,杨某操控已发动的车辆向李某逼近驾驶,已经将被害人置于实质危险境地,破坏社会秩序,杨某肆意驾车追逐、恐吓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原审认定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李某用手机拍摄行为要结合案情综合认定,其从白某与杨某开始争吵时即用手机拍摄,并非在双方停止争吵继续前行时开始,且其拍摄行为在公共场所,未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审将该行为认定具有一定过错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我近期亲办的一个刑事案件。此案的由来是路怒。虽然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均定罪,但承办律师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依然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无罪,其行为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是刑事制裁。杨某主观上自始至终都不希望李某受伤的结果发生,也并未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其追逐原因不是泄怒火,而是想阻止李某用手机拍摄自己。李某从电动车上摔落,很大程度上系由于其手持手机录像未坐稳造成。只是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强调不要“唯结果论”,也始终难免“唯结果论”。最后也只能是一声叹息。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不要路怒,以免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制造出更大的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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