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0日19时许,张某驾驶轿车与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张某与王某就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大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25000元,双方自愿签字确认。但是,协议签署后,张某反悔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王某的损失相比,数额过高。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张某不履行赔偿协议,王某该如何处理?
(三)律师建议
本案中,王某的实际损失与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相比,确实远远小于赔偿金额。但是赔偿协议是王某与张某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履行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履行赔偿协议。如果张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协议签署时其时具有受胁迫、显示公平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则法院将判决张某履行该协议。
本案,因王某的实际损失比赔偿约定的金额要小,因此律师不建议王某起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使是以合同纠纷起诉不一定可以胜诉,但是,却张某同样面临着举证难的局面。从维护王某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选择合同纠纷之诉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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