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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承认借款的现金部分,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张花鲜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1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标的不大,不过有一定代表性。就是借款一部分是转账一部分是现金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的。实际上对方不承认借款的现金部分,说借条里多写的那部分其实是利息 ,但是法院还是按照借条和收条内容给判决了 。

案情: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将别克 GL8 车质押给原告向原告陆续借款45000元,其中微信转账8000元,银行转账23000元,现金14000元,原告将钱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书写借条和收到条,双方约定该款于2021年11月31 日前归还,但被告在期限到来之时并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因被告抵押的别克GL8 车被实际车主开走,致使原告的质押权无法实现。该款经原告方多次索要未果。

原告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1 294 元[45000元 × (2021.12.1-2022.7.12=221天×4.75%)];2.判令被告以45000 元为基数,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 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及收到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应当将欠款45000元偿还给原告。双方约定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结清欠款,但被告未予以清偿,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率,利息应以45000元为基数, 自2021年12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22年7月12日的利息为1043.45元。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7月12日的利息为1043.45 元, 自2022年7月1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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