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年初,笔者接受崆峒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王某某系某银行的一名分行行长,属于无固定期限用工,在一次省公司的行业检查过程中被某银行以“莫须有”违规行为违法解聘,面对强大的国有企业,王某某通过企业正常程序申诉无果,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无奈之下,诉讼似乎成为了这个姑娘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接到指派后,笔者经过对当事人对询问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发现某银行存在部分违法行为:1、认定事实不准确,对于基本事实没有调查清楚2、适用单位规定错误,机械的套用“事实”3、处理问题厚此薄彼,无法服众。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某银行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确认违法解除,拿到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近20于万元的赔偿款应该可以让当事人满意了,但王某某并不同意这样的方案,她认为自己在某银行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她只想回到自己耕耘过的岗位上继续工作,钱可以不要,最重要的是,她认为自己没有错,某银行这种“杀人诛心”的行为让人齿冷,她要找回属于自己的“道”。知晓当事人目的后,笔者订立了相应的诉讼方案,诉至人民法院。
【代理过程及相关意见】
1、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2、代理过程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当作摆设,属于“僵尸条款”大多数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有利于自身职业的发展,恢复劳动关系也可能会遇到人单位的各种刁难,作为单位的决定,很多情况是用人单位在选择违法解除某一劳动者时综合了各方面的考虑,基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即使被认定违法解除也在所不惜。恢复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为了不增加双方直接的龃龉程度,拿钱走人貌似是最佳选择。笔者对本市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发现近10年来没有一起如此的判决。一时间案情陷入僵局。期间笔者和当事人为此多次沟通,基于一个律师的世故,笔者认为,更改诉请是最稳妥的方式,但王某某始终不愿更改诉求,没办法,硬着头皮上吧,笔者相信,所有法律条款都不是摆设,若没有这样的判例,那我们便是第一例。
3、维权路上布满荆棘
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某银行也只是“马前卒”,幕后的省公司才是最终BOSS,为了坚定这种这种集体意志的导向,某公司不惜杜撰王某某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迫使其“就范”并且经仲裁、两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依然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滥诉,拖延时间。最终,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某银行的再审请求,翰维了法律的尊严。某公司也按照判决依照相关程序恢复了其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撤销被告某银行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平凉邮银发(2019)185号《关于给予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理)的决定》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某银行支付原告王某某的工资60813.72元。
【裁判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的问题。经查,依据《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了严重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照该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处理办法中所列严重违规行为,且该分行未提供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依据《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王某某名下办理的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的POS机,并非是某银行平凉分行的POS机。被申请人王某某因某银行平凉分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其工资待遇停发,此时王某某的合法权利即受到侵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某银行平凉分行对王某某减少的收入应当参照其停发工资平均工资,予以相应补偿,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标准作出裁判并无不当。综上,某银行平凉分行单方解除其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妥,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符合案件实际,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系不平等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基于自己的身份,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以业内规定肆意“造法”,对企业规则扩大解释,时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结语】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这是法律人之间一句调侃。法律本身是没有温度的,但当它与具体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时,在办案人手中便有了温度,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可以是一种办案艺术,更是一种司法良知,一种社会责任。感谢各位秉公执法的法官大人。
分享本案的目的在于如果我把别人的人生说给你听,你是不是可以不用撞南墙、不再走弯路,如果我把别人的人生说给你听,你是不是可以头上悬把剑、心中装杆秤,常怀敬畏之心;如果我把别人的人生说给你听,你是不是可以止于行而缄于口,常思言行之过。实现正义得益于健全的法治,公正的审理,并非笔者之力,很庆幸,能在实现正义的路上做一名见证者,热爱顶万难,这就是我坚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