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刘颖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偷逃税款,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作者:刘颖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7次举报

一、什么是逃税行为?逃税行为如何定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事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逃税行为认定有什么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三、偷逃税款如何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逃税行为是否有追诉期?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逃税行为有三种模式:
1、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二是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税收严管时代,伴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信息系统的升级、各职能部门之间越来越紧密的联动合作,对比风险,税务筹划再不可简单粗暴。专家建议:深入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关注国家鼓励发展行业,避免风险,合理合法节税。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刘颖律师具有有财务与法律两个专业的学历,于1995年参加工作,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律师行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91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