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礼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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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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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家庭暴力说不

作者:张礼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4次举报
2020-09-02


一、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3月相识后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4年、2016年、2018年先后生育三个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和子女,男方与人合伙经营一家小型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多次规劝无果,双方发生吵闹甚至打架,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并先后两次将女方殴打至骨折。在最近的一次被殴打至左上臂骨折后,女方仅在医院做了保守治疗,脖子上挂着绷带、吊着夹板固定着的缠了一圈又一圈白色绷带的伤臂约见了张礼美律师。看着女方憔悴的面容和吊着的伤臂,虽然张律师已执业20年,办理了数百件婚姻家庭案件,仍然让张律师痛心和动容。

 

二、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甲男与乙女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仅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任何一方均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甲男与乙女均有抚养义务。双方可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对小孩的成长有利的原则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判决。

再次,因女方全职在家,未参与共同经营,男方的经营所得并不能视为共同财产,女方不能要求分割。但双方可协商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所以,关于男方殴打女方甚至造成女方骨折的行为,男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所以,如果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则可依据此条款要求离婚和损害赔偿。

 

三、律师支招:

第一,自1994年2月1日后,我国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即在此日期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有无小孩,均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去办理结婚登记,才有利于保护自己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女方应当在被殴打后及时报警,会有报警、出警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应及时就医,保存好就医的相关病历和票据,对伤处拍照等,收集、保留好家庭暴力的证据以备用。并且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根据女方的受伤情况,应已达到轻伤以上的伤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方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赔偿女方的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如果女方为了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或者补偿,可就伤害的情况与男方协商或委托律师介入调解。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

 


 


张礼美律师,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综合业务部负责人,资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10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