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礼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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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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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李靓蕾离婚事件”——家庭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礼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8次举报

引言:

前段时间,李靓蕾与王力宏离婚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众多网友在惊叹的同时,也对“蕾神”佩服得五体投地。也有网友感叹,连“蕾神”这样一个高知的家庭妇女在离婚时尚且如此被动,其他普通的家庭妇女又该如何呢?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仅限于适用我国法律,暂不考虑台湾地区法律适用的问题)。

事件简介:

20211215日,王力宏发表了一则声明,表明已提出离婚申请,并表示“靓蕾和我的私生活很简单很单纯”。但两日后事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蕾神”的一篇长文爆料太多,剧情反转,比如男方早就转移财产、出轨等等。王爸爸手写长文的出镜并没能扭转局面,随着“蕾神”一次次铿锵有力的反击,王力宏最后选择了道歉,暂时退出工作,承诺会将“蕾神”和孩子们居住的住房过户到“蕾神”名下等,“蕾神”也偃旗息鼓,双方罢战。

 

律师说法:

一、关于财产转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此种行为是有规定并且是有相应的责任后果的。但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诉讼,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有上述行为,才可能要求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而影视作品中,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场景只不过是一种“艺术”处理,现实中一般只能在过错方自愿放弃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对于财产转移,笔者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即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时,法院会让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原配偶以及第三人一并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在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的。

二、配偶方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与此前的《婚姻法》相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虽然只是“照顾”,但与旧法相比,也是一种改变和进步。当然,具体怎么理解和适用“照顾”,属于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裁量的问题。

如果说上述条款力度不够,那下一条款就比较给力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五)项也是较旧法新增的条款,比如出轨等类似情形,应当是涵盖其中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司法实践中往往就几万元,当事人对此的期望值也不要太高。

三、对家庭妇女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

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较此前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仅判决为数万元不等,但也总是一种保护。并且,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普通家庭与明星家庭的差距显而易见。

小结:

从以上《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开始更侧重于保护家庭妇女,保护无过错方。也许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但无疑是种进步!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家庭妇女们也许没有”蕾神“的力量,但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礼美律师,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心理咨询师。2000年考取全国律师资格后开始在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