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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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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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令

发布者:刘淑英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870人看过

问:离婚案件判决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若离婚判决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形式探视权,可向法院申请向不配合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若对方还是不配合,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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