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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王某、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郑世红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9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夏某,出租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郑世红,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溪口工商所退休干部。

被告:傅某,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龙。

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夏某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追加傅某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追加。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世红、被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起诉称:2011年10月,被告王某因投资及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陆续归还了300000元。2013年2月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3年2月28日先还100000元,余款600000元在2014年2月10日之前还请,逾期按总额每月1分计息,但至今600000元借款未还。借款时被告傅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现要求判令被告王某与傅某共同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按总额60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4年2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

被告傅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傅某对借款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傅某不承担责任。2.被告傅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俩被告经济独立,日常生活中人情来往、子女抚养都是各自承担,自己的子女都由自己负责抚养,夫妻感情不好,连双方各自的子女结婚都没有参加,互不过问。3.借款是王某个人行为,没有与傅某商量,因此借款的事情傅某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告知。4.王某的投资项目没有告知傅某,傅某也没有过问王某的事情,王某已出走六年了,原告实际上也知道俩被告感情不好的事实。本案借款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为证明案件事实,原告夏某提供了借条一份、银行交易证明三页,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欠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

对上述证据,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傅某认为这是王某借款,傅某不知情。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王某欠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傅某提供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俩被告已于2013年9月12日离婚的事实。

对被告傅某提供的证据,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夏某对离婚证、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发生在俩被告离婚之前,离婚协议上把一套房屋给傅某,是恶意转移财产。本院认为,被告傅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俩被告已于2013年9月12日离婚的事实。至于原告夏某认为是俩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的质证意见,因为该房产已在俩被告离婚前抵押给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有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夏某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认定,俩被告系再婚夫妻,因夫妻感情不好,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王方定欠原告夏某60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按约定还款付息。对原告夏某要求被告王某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是从现有的证据看,被告傅某不知道借款之事,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俩被告,没有共同投资经营,傅某没有共同享用借款,因此本案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为此,原告夏某要求被告傅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某返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按本金600000元自2014年2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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