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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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弄巧成拙输官司

作者:姬光明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0次举报


X(女)与李X(男)系情人关系。曹X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红包、现金等方式向李X出借8万余元。转帐记录可查询的有六万余元。后两人关系恶化,李X给曹X出具欠条一份“今欠曹X8W元,李X”。李X出具欠条时故意把字写的扭曲变形,把名字写的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音同字不同)。出具欠条后,李X通过微信仅偿还6000元。后曹X将李X诉之法院。

起诉前,代理人明确告之曹X,本案存在的问题。第一、数额无法准确认定。由于转帐记录仅有6万余元,仅结合此证据,不能将“8W”认定为八万元。第二、借款人的身份无法确定。因欠条上的借款人的名字与李X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如果李X不出庭,就不能确认欠条上的名字为其本人书写。最终也就不能作出李X承担责任的缺席判决,而只能是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开庭时,被告李X到庭,但李X否认欠条是其本人书写。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曹X,让曹X先行撤诉,申请诉前鉴定,以确认欠条是否为李X所写。

因李X书写欠条时,包括在法庭对其书写的样本取样时,李X故意夸张书写。法庭认为以此样本很难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后曹X放弃诉前鉴定,再次起诉。开庭时,李X没有到庭,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李X的代理人辩称“该借条中“W”代表的意思是(晚上),后面的字为“上下”,不是“元”,实际意思是再陪曹X八个晚上。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的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出具欠条的目的是为了和原告断绝关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XX出具的借条中“8W”及其后的字样,当事人陈述和解释不一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告的解释比被告的解释更符合常识,结合双方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倾向认为双方仍然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虽然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数额与借条不一致,但应以欠条载明的数额80000元为准,扣除已经支付的6000元判决李X偿还曹X74000元。

本案中,被告李X第一次出庭否认欠条为其本人书写,其实是和不出庭的效果一样。第二次起诉时,被告李X的代理人作出了可笑的解释,就相当于是承认了欠条上的字为其本人所书写。结合转帐记录,法庭就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从而作出判决。本案的原告实际上是很难胜诉的,因为欠条上的借款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法院不能据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李X。李X不配合鉴定时,法院也就不能进一步推定李X为欠条的书写人。因此,本案中被告李X的代理人的陈述实际上是弄巧成拙。正确的做法是不能承认欠条上的字为被告李X书写。当然,如果这样,法庭可能会给代理人施加压力,要求当事人李X必须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所以,律师只需建议李X不参加诉讼即可。这样,法院也不能以现有证据缺席判决李X承担责任。这应当才是被告代理人的正确思路。当然,这仅是笔者从案件成败得失谈的意见。从公平正义上来说,被告李X确实向原告曹X借了钱,理当偿还。况且李X还是一个男人,不但吃软饭,而且颠倒是非,实在为人所不耻。

 


姬光明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1510953025,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点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