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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女方获得感严重缺失的两种情形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37人看过举报

离婚案件中,两种情形下女方获得感会严重缺失。

其一,离婚当事人生活在农村,男方上班,女方在家带娃,居住在男方父母名下宅地基建造的房子中。婚姻存续了七八年时间,没有积蓄,女方没有工作,没有社保。此种情形下,财产分割时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不予处理、无法处理。女方在不争取孩子抚养权或争取不利的情况下,尚需要向男方支付一笔抚养费。此种情形下,女方会陷入严重的心理失衡、认知失衡,认为处理非常不公平。实际上,其感受是真实的,客观上也是如此,上述婚姻状态期间,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回主观上的能动性,主动做一些婚内财产安排,例如,男方工作有社保,女方可以自己购买社保。在作出农村房产建造等重大权益处分时,尽量不在男方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或重新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非得建造,需要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出资数额,获得房产的份额,或者约定楼房具体房间归属。这样约定的的好处是,首先,确认了夫妻在房产建造中有具体的出资、出资额;其次,法院虽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确认农村房产权属(主要是因为农村房屋一般都没有房产证),但是可以确认房屋的具体使用权,尤其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居住困难的,可以依此主张农村房屋的居住权,这样,考虑到农村房屋处理的现状,获得了居住权,房屋基本上就处于居住着的控制之下了;最后,若能在婚内达成财产约定,就财产做具体的约定,尤其是房产的归属、房屋的份额、具体的楼层及间数的归属,方便法院具体分割房屋使用权时参照。总之,遇到重大权益处分时,应该做主动应对,被动接受或离婚时指望法院给自己一个公道,是不成熟的想法,也很难达到自己的预期,这就是导致离婚中获得感严重缺失的根源。与其被动应对,不如主动积极地在财产上做一些规划,较为有利的工具是财产协议,这其中尤其以婚内财产约定较为灵活高效。

其二,当事人生活在城市,夫妻俩居住在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中,婚后,男方父母还房贷。这样减轻了小两口的经济压力,日子过的挺自在。如果两人勤俭持家有积蓄,离婚中可以分割一下。但大部分情况下,离婚时没有积蓄,女方主张分割房产,才发现这种情况下,是分割不到补偿款的。回想自己为了家庭、子女、丈夫贡献这么多,甚至都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心理、认知失衡是必然的。如果女方主张男方父母的还房贷行为是对夫妻俩的赠与,除非男方父母作出此种表态,否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时,离婚后无房居住,面临找工作和支付抚养费,谁都会心里失衡,与其被动应对不如主动积极规划财产,方法参照前文。

综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客观状态是离婚当事人产生财产分割认知偏差的主要原因,积极主动的财产规划或在婚内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进行婚内财产约定是调整不断失衡的财产状态的有效工具。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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