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未走到尽到,很多问题可以视而不见。婚姻走到尽头,很多问题不得不面对。离婚时,如何面对非亲生子女就是一个重大问题。当然,对于建立起良好的父子关系,尤其是子女将要成年或已经成年的。如何面对,考虑起来尤其复杂,五味杂陈,不知如何下手,下面就此困惑,给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非亲生子女尚小,男方也知道子女非亲生的,一般离婚时,抚养权归属于女方,男方不支付抚养费,这里考虑一点,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即继子女关系的认定问题,选择认定的一般考虑到男方投入的较多,认定继子女关系有利于以后赡养关系的形成。但考率到子女年龄尚小,抚育时间较短,做这方面的争取,意义不大,当然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男方劳动能力受限等。对于男方在离婚时争取孩子之前的抚育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理由是男方明知,且自愿付出,获得了感情的回报,甚至与非亲生子女建立起了稳固的感情。
二、基于欺骗,男方私自做了亲子鉴定,发现非亲生,此时处理起来很是纠结
1、子女年龄尚小,男方可以基于女方存下欺骗,在不明知的情况下抚养了女方的子女,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向女方主张抚养费用,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数额,男方应该举证,法院也可以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判决支持。另外,不排除女方提出男方自结婚时就明知孩子非亲生的抗辩,因孩子尚小,此时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可以考虑由女方举证较为合适。倾向于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抚养费由女方承担。此时,男方以和孩子存在很深的感情要求抚养,一般不予支持。
2、孩子将近成年或已经成年,男方或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应该考虑男方权益的保护问题。通过两个方面,第一,男方在诉讼时提起抚养费返还的主张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男方主张形成了继子女关系,为以后主张赡养费打算,当然更多的考虑是维持三方的利益、男方双方及未成年或成年子女的利益。选择主张返还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注意举证受到欺骗和非明知、非自愿的证据。考虑到非亲生子女年龄较大,举证责任倾向于分配给男方。
三、对于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处理给非亲生子女的,男方在知晓子女非亲生的情况下有一年的考虑时间,其可以考虑是否提起撤销之诉,对于已经变更至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以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综上,子女非亲生,夹杂在亲情中间的,是个需要慎重对待的法律问题。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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