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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技巧(一)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01人看过举报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婚内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接受赠与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但赠与一般可以撤销,为了保障接受赠与一方的权益,就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同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好个人财产的保护是必要的,在夫妻双方就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的婚内个人财产部分,当然夫妻双方还可以就婚内个人财产达成更为详尽的个人财产的约定。

当然,在婚姻法解释中对于婚内个人财产还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对于婚内个人财产的保护,更为有利的保护手段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个人财产部分达成详尽的夫妻财产约定,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必要时就该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下面就婚内个人财产保护详细说明一下:

夫妻财产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

夫妻财产关系有别于其他财产关于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即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来固定各自财产的范围,当然一份详尽的财产约定是对个人财产的有利保障,包括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也会反生变化,适时补充或变更个人财产的约定也是必要的,约定的比较灵活,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安排,下面就婚内财产法律上的特别规定给予说明,希望引起你的注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二、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孽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其他的增值收益如投资收益等需要投入时间精力打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这里面财产如系婚前个人债权。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最好就遗嘱或赠与合同办理公证;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六、个人债权,这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个人婚前债权,这个争议不大,如果婚后债务人向另一方偿还不视为有效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婚内一方基于经营需要等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另一方举债并出具借条,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条主张债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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