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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是否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86人看过举报

              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是否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结论:

夫妻一方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无需另一方的同意,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一、相关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2、《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本质上财产权,但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股权既包括资产收益权,也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事先有夫妻双方协商,以此为基础确定其他股东的购买价格和股权财产分割数额。

诉讼: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第一、股东会决议;

第二、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因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是一种有权处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即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该条“但书”又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部分共同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二、案由与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当事人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公司法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不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的规定。

理由: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夫妻一方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无需另一方的同意,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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