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10日|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永沛与李盼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01862号 原告张永沛,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因鱼塘租金问题产生矛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租金,被告不予理会,2014年5月28日、2014年10月17日,被告两次将前来索要鱼塘租金的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软组织挫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449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连云港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的申明;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双方只是因鱼塘纠纷争吵,没有打架,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是对于鱼塘租金问题的调解,2014年5月28日,原告拉土经过鱼塘因为租金问题擅自把鱼塘的电闸拉下来,我与原告理论,原告怕我打他就自己在地上打滚,我没有打原告,我不知原告什么时候报的警,2014年10月17日,我并未与原告见过面,更没打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浦南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简要报警内容显示:XX1组鱼塘,报警人称被打了;处警经过及结果:值班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称双方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对方已经不知去向,告知报警人协商解决,2014年10月17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浦南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简要报警内容显示:XX1组A家,报警人称其丈夫被打了;处警经过及结果:接警后出警到现场,经查系双方承包鱼塘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民警告知双方到法院起诉,该两次报警均无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均显示,原告自称被人打了,公安机关也没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被告殴打原告,被告对于原告所称被告上述两次殴打原告的事件不予认可,原告依法对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殴打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