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在一起居住生活形成的一种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居行为屡见不鲜,因同居关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同居关系比较简单,未婚男女直接分开即可,但因此产生的财产问题却比较复杂多样。
案情简介:
张某与周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举行了婚礼,两人共同生活居住并生育一子,但两个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0月,周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周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周某刷卡支付了8万元,张某刷卡支付了30万元,余下款项以周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之后张某先后向周某还房贷的银行卡中转入4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8年9月,张某与周某分开,双方不再同居,张某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购房出资及支付的贷款。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张某,理由如下:张某与周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而同居,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周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但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及张某支付房款的性质未作出明确约定,周某虽提出张某支付的房款系赠予,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张某支付的房款应认定为对周某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归张某所有,现双方同居关系已经解除,周某应将张某支付的房款及代为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返还给张某。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判决周某向张某支付34万元,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纵观本案,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有协议按协议约定分割;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房屋或车辆产权未登记在个人名下,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出资。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同居容易,财产分割困难,建议在同居时,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在无法约定的情况下,保留好对大额财产的出资证据,特别是对房产、车辆的出资,最好以个人名义使用刷卡、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成记录的方式进行支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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