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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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名誉诉讼滑铁卢,明星“招蜂引蝶”权难维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人看过


近日,李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败诉一事悄然占领了各大娱乐版块,自范冰冰一事后沉静已久的李晨再次成为了娱乐焦点,而“插刀”“物以类聚”“渣男”“虚伪”等负面评论再次甚嚣尘上。针对网络自发的“群嘲盛宴”,4月16日,李晨本人迫于压力发布微博予以回击,“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之前的原发账号已经被判败诉,因其发布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被判道歉、赔偿。胜诉的案件都被选择性忽视,若今天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侵权的纵容,我坚持相信法律”。

由于涉及日益猖獗的“明星网络侵权”,本律师对此也颇为关注。(2019)京0491民初23554号判决书认为“涉案言论并非由李季委撰写”“言论是李季委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认定“李季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为务必成为一名合格的吃瓜群众,本律师也为大家厘清法院对于名誉侵权的认定。首先,界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通俗讲就是“他蓄意编故事骂街,恨不得街坊都听到,致使我被千夫所指、遗臭万年”。

瞧一眼本案可不就是那回事儿么,那为何落得败诉呢?且听在下细细分说。法院在认定名誉侵权的法律逻辑大致为:行为违法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观点通俗的讲就是:李季委作为一名娱乐八卦作者,转发娱乐八卦文章,实为“本职工作”,转发时“真假不做评论”也能自圆其说、没有恶意,“恶评”系原文所致而非受李季委观点所致,且李晨作为明星本就要“披荆斩棘”“备受争议”,民众评论不能贬低名誉,因此盖棺定论“无行为、无损害、无因果、无恶意”。

明星侵权名誉侵权案件中“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颇为高光,但是所谓“容忍度”本来就是一个界定模糊的词语,这也成为明星名誉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同时,作为200余万粉丝的博主,在转发带有明显贬低词汇的文章时仅凭“真假不做评论”就能自证清白?娱乐博主、流量粉丝不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对该文章的扩散就没有责任?明星有流量有粉丝,因此各大娱乐八卦新闻往往对此“趋之若鹜”,“蜂拥而至”,互联网不仅是信息的源泉,更成为了违法犯罪的乐园。“一屋不扫何以天下”,随着明星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界定“明星名誉侵权”也丞待解决。一审判决虽然败诉,但李晨尚在上诉,本案还需二审定争止纷,而本案最终的走向本人也颇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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