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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首先,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我们来先看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一、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那些情况下是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么问题来了在工地上由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受伤工算不算工伤?物业公司下面雇佣的保洁阿姨受伤算不算工伤?挂靠在物流公司下面的个人司机工作受伤算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专门雇佣的搬运工,清洁工或者是其他辅助性的岗位工作受伤?

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自己受伤;在工作中因为第三人的过失导致的伤害; 或者是在工作中无法查明受伤害的真正原因,能算工伤吗?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无法判断责任,能算工伤吗?’’’’’’’

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该怎么办?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彭公平律师告诉你,

首先,工伤的认定是需要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而且一般由于工作时间,地点,工作性质和管理方式等不确定性,通常把一些性质或者种类的工作推定为是雇佣关系。这样就就导致一部分劳动者在受伤之后就不能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只能要求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来进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那必须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进行推定,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话,那就只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可能还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仲裁前置程序。

第二,在我国,工伤认定是推定的,这样就导致双方之间的部分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由用人单位自己来承担证明。除非是用人单位自己举证证明其劳动者的受伤是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的,否则就应当推定为工伤。

第三,如果说是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或者是用人单位自己的原因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话,那后面就需要有单位来承担工伤待遇。

温馨提示,如果是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话,后面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中止,还需要打行政诉讼或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程序。而且在发生工伤事件之后,一般是工伤程序具优先的顺位,除非是工伤程序走完,才能走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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