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朱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王某某急需资金周转,经被告朱某介绍,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同年10月17日前还清该借款。被告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朱某”字样。但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且两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该借款6万元及利息15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1500元,合计人民币61500元。
二、被告朱某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评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法院也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然而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似乎已经改变了这一真理。是否也因为物质生活的富足使得借钱不再是一件值得深思熟虑的事情?还是中国人越来越好面子了?不管别人开口多少甚至仅仅是刚刚相识的陌生人,借钱也是大方的很。更有人作为中间人为了促成这桩朋友之间的周转而甘愿成为担保人,而他们中间的很多人甚至不明白担保的法律含义。借钱之后,借款人跑路了,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很尴尬。本案中,因为没有约定具体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对于该笔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下落不明,没有应诉,法院做出了上面的缺席判决。我们可以想见,法院判决和债务履行之间,原告究竟还要走过的索债之路。某娱乐辩论节目中的一期辩题为“该不该催好朋友还钱”,可见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是一个大众都头疼的问题,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困惑,笔者建议在借钱和给别人做担保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尤其是仅有几面之缘的陌生人。世界这么大,真跑了去哪儿要钱呢?
文章来源:盈科彭功平律师团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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