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嵇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巨润物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连商终字第00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XX公司(以下简称荣阳巨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XX公司(以下简称巨润荣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2015年8月15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巨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润公司一审诉称:2014年10月28日,巨润公司与荣阳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荣阳公司向巨润公司购买钢材1500吨,由巨润公司先行供货350吨,合同对价格、付款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合同约定,在荣阳公司工程建设期间,荣阳公司未征得巨润公司的同意不得向他人采购钢材,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及时追回所欠货款,后巨润公司依据合同向荣阳公司供应钢材共计355.362吨,金额为1327624.23元,但荣阳公司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且巨润公司发现荣阳公司的工地上有未经过巨润公司采购的钢材,巨润公司为此多次要求与荣阳公司解决钢材款和擅自采购一事,但荣阳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且失去联系,后因荣阳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巨润公司向泰安XX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赔偿了45万元违约金,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荣阳公司立即给付巨润公司货款132762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荣阳公司赔偿巨润公司损失45万元;3、由荣阳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荣阳公司一审辩称:1、荣阳公司欠钢材货款是事实,但荣阳公司已支付192569.05元钢材款给巨润公司,应从巨润公司主张的金额中扣除,2、巨润公司所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3、巨润公司要求荣阳公司赔偿45万元损失无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巨润公司与荣阳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巨润公司向荣阳公司提供国内各大钢铁厂生产的合格国标建筑钢材(共计1500吨),供货价按照当天的连云港地区网上西本价基础上每吨加价260元进行结算,此价为不含税价,如需开税票按每吨加价5%作为补票费用进行结算;供货时间以荣阳公司通知为准,供方3个工作日内把货运到XX指定工程现场;巨润公司先行供货350吨,以后巨润公司每供一批钢材,荣阳公司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剩余款项需要在4个月内付清,因荣阳公司付款不及时造成延误,巨润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在荣阳公司工程建设期间,荣阳公司未征得巨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他人采购钢材,否则视为违约,巨润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及时追回所欠货款;荣阳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巨润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逾期付款部分的钢材自每批钢材开单日起按每吨月息4%利息支付给巨润公司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巨润公司为了确保钢材价格并及时的履行与荣阳公司的供货合同,又于2014年10月29日和泰安公司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泰安公司向巨润公司提供国内各大钢厂生产的合格国标建筑钢材(共计1500吨),价格为泰安公司按钢铁厂出厂加运费或(西本网济南地区网上价格下浮150元/吨),交货地点为XX公司馨海名郡项目部工地;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未按照合同履行,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向违约方主张合同标的30%作为违约金,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等条款, 此后,巨润公司依据其与荣阳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向荣阳公司送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