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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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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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嵇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945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B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嵇丽律师,南京大学法律本科,会计师,二级建造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创立合伙人,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专注于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