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嵇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945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B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