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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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嵇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蒋波与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连刑终字第0038号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91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8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唐某、张甲、刘某、张乙、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了(2013)新刑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A、B、唐某、C、D、E、F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A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B、上诉人(原审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E、上诉人(原审被告人)F及其辩护人G、上诉人(原审被告人)H及其辩护人I、上诉人(原审被告人)J及其辩护人K、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建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A在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XX“随缘网吧”上网时,因座位问题与同在网吧上网的B甲发生矛盾,因怀疑A欲找人来报复,B打电话将情况告知被告人B、C、D等人让其来帮忙,并让C开车将被告人B、C一起带至该网吧,A将情况告知被告人B、C后,又开车先后将B、B、C带至该网吧,被告人A又将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B等人让其来帮忙,后A携带管刀自行到达随缘网吧,随后,被告人A、B、唐某、C、D、E经预谋后进入网吧,后A与B甲分别持管刀、砍刀对峙并发生冲突,B、唐某、B、C、D上前围住E将其手中的砍刀夺下,并将C强行带至网吧外欲对其实施殴打,后网吧外出现三四个携带鱼叉、砍刀等工具的人(身份不明)持鱼叉、砍刀等工具对A等人实施追打,B持砍刀与B甲等人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A甲受伤,经法医鉴定,A甲双上肢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A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B某,案发后,被告人A赔偿B甲人民币8000元,B表示不追究被告人B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A、B、唐某、C、D、E、F的供述,未出庭证人B、B、C的书面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双方友好调解协议,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B、唐某、C、D、E、F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B、唐某、C、D、E、F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B、唐某、B、C、D、E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A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唐某、C、D、E、F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
嵇丽律师,南京大学法律本科,会计师,二级建造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创立合伙人,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专注于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