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盛|时间:2023年06月13日|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143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徐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告:衡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陆XX,系公司经理。
被告:陆XX,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衡阳XX公司、陆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8元,减半收取4204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